四川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

作者:档案馆 发布于:2011-05-09     浏览量:401     文字: [] [] []

      第一条 为了提高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,加强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科学管理,根据《四川省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〉实施办法》和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、省人事厅、省职改办、省教委、省经贸委、省财政厅《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》(川人培[1996]18号),结合四川省档案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  第二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(以下简称档案专业继续教育)的任务是使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和提高,完善知识结构,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。
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企业、事业单位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。机关档案人员的继续教育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  第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所在单位统一安排,遵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,完成继续教育任务。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川人培(1996)18号文件和本办法实施档案专业继续教育,保障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、经费和其它必要条件,在继续教育期间,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。
  第五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脱产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时间在半年以上、一年以内的,为本单位服务的最低年限为三年;脱产培训时间在一年以上的,为本单位服务的最低年限为五年。 
      第六条 档案专业继续教育坚持按需施教、科教一体、学用结合、讲求实效的原则,教育内容要具有先进性、针对性和科学性。
  第七条 紧密结合档案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开展专题继续教育。以立卷归档、整理鉴定、保管保护、开发利用、现代化管理和档案法律知识等为专题内容,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难题。
  第八条 为提高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组织开展继续教育。研究馆员、副研究馆员要熟悉并掌握国内外档案工作历史、现状和趋势,掌握档案工作理论与技术的最新发展动向,善于研究解决档案工作方面重大问题,提高创新能力,争当学术和技术带头人。馆员要不断学习补充新技术知识,加强计算机、外语学习,完善知识结构,提高独立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。管理员、助理馆员要加强档案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学习,提高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。未取得档案专业职务的档案工作人员,着重加强档案专业基本技能和知识的学习训练。
  第九条 档案专业继续教育,主要采用培训班、研修班、学术讲座、学术会议、业务考察、进修、攻读学位,或撰写学术论著、技术文章和有计划的自学等多种方式进行。
  第十条 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,馆员、副研究馆员、研究馆员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,其他人员不得少于32学时。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方法:参加省、地、县档案局举办的研修班、培训班学习的,按实际学时计算;参加各类成人进修、攻读学位的,每结业一门档案专业课按规定的实际学时计算;在国家级、部省级、地市级刊物上发表有关档案专业的论文、译文等,分别以每千字10学时、8学时、6学时计算;正式出版论著的,主编每万字以5学时计,副主编每万字以4学时计,编委每万字以3学时计;在各类学术讲座、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的,以每千字3学时计算;在培训班、研修班授课的,以实际授课时数计算;承担并完成省部级、地厅级档案科研项目的,主研人员分别按 50学时、40学时计算。
  第十一条 四川省档案局档案干部培训中心是全省档案专业继续教育的基地。各级档案局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档案干部培训班,实施本地区档案专业继续教育。
  第十二条 在省人事厅综合管理下,省档案局负责全省档案专业继续教育的规划、管理和指导工作,负责组织实施省级机关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档案专业技术人员、全省副研究馆员、研究馆员、市地州档案局馆长、业务科长的继续教育工作。市、地、州、县档案局负责实施本级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。
  第十三条 档案专业继续教育教师实行专兼职结合,以兼职为主,必须由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大专以上文化、有较高业务素质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,并参加省档案局举办的继续教育师资培训,经考核合格,取得由省档案局颁发的资格证书者,方可受聘任教。
  第十四条 档案专业继续教育的教材,由省档案局统一组织编写,在教材尚未编写出版前,其教材由省档案局指定。

      第十五条 档案专业继续教育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川人培(1996)18号文件规定,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,如职工教育经费不足开支的,可在企业基金、税后留利、包干结余和其它自有资金中开支。个人参加档案专业继续教育的费用,按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。
 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,记载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,并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内容,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、续聘和晋升档案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。凡无特殊原因,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者,年度考核或任期届满考核不能评为"优秀”,评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(资格)时,考核其"培训学习”情况要以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的继续教育登记结果为主要依据。档案专业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,省档案局统一颁发。
  第十七条 建立档案专业继续教育评估制度,各级档案局按照评估指标体系,对各单位档案专业继续教育进行考核评价。
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。
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附件:

      四川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